重疾险的“三同”条款到底是什么?对我们有何影响?

李俊发表于2022-04-06

作者:李俊,汇中经纪产品经理,FLMI美国寿险管理师,拥有美国威斯康星协和大学MBA学位。近15年金融从业经验。

购买重疾险时,主观意愿当然是希望能够获得多次赔付,所以不少投保人会选择有“多次赔付”的重疾产品。

然而在出险理赔时,依然有不少纠纷。


在重疾险种,除了两次重疾的间隔期以及疾病分组的限制外,很多产品还包含一个隐藏的约束,那就是“三同”条款。


下面我们就来具体讲讲“三同”条款。



01
三同条款定义



一同:同一种疾病原因

小王经医生确诊为肾癌,获得100%保额的赔付,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情况不乐观,必须进行肾脏移植,达到重大器官移植术的赔付条件,这个时候保险公司赔不赔就看有没有三同条款了,因为移植获得赔付跟第一次被确诊获得赔付都是同一疾病原因引起的,有上面三同条款的重疾险就不赔第二次了,没有三同条款的重疾险继续赔。

二同:同次医疗行为

老张因冠状动脉狭窄做了支架手术,按100%赔付,几年后再次发生冠状动脉狭窄,再进行一次支架手术,两次手术属于同样的医疗行为,有三同条款的重疾险第二次就不赔了。

三同:同次意外伤害事故

严重意外事故导致截肢后又发生深昏迷,触发了两个重症赔付条件,有三同条款的重疾只赔付一次。

以上三同任意一同发生的时候,又因此确诊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只会赔一次的钱。

举个栗子

王先生,30周岁

投保了一款具有“三同条款”的多次赔付型重疾险,40岁时确诊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获赔一次保险金。

经过治疗,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得到有效抑制。

但两年后,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复发,王先生陷入昏迷状态超过96小时,符合重疾规定的深度昏迷。

但是由于王先生重疾险中包括“三同”条款,且本身王先生的深度昏迷状态直接由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所导致的。两者属同一疾病原因,所以王先生最后无法获得赔付。

所以,不要简单地认为,买了多次赔付的重疾险就可以实现多次赔付,在“三同”条款的限制下,是否能够多次赔付还得要打个折扣。



02
不同“三同”条款的对比



每家保险公司对“三同”的定义并不完全一致,有些重疾产品对“三同”条款进行了改进:👇


01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针对有明确指向性和关联的疾病理赔受到限制

02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针对有明确指向性和关联的疾病需同时确诊时,理赔将会受到限制

03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和全残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针对有明确指向性和关联的疾病理赔没有受到限制,但针对重疾和全残二则一理赔

04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相同疾病导致其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且两次中症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 180 天(含第 180 天),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针对有明确指向性和关联的疾病理赔没有受到限制,只有基础的间隔要求。

从上面四种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三同条款对于被保险人获取理赔来说,规定越宽松对被保险人越有利。

有“三同条款”的重疾就不能买了吗?

保险合同中对于”三同条款“的约定各有不同,越优秀的”三同条款“的保险产品费率越高。尽管保险产品最终都是按照保险条款赔付,但也不是说有”三同条款“的重疾险就不能买了(普遍的重疾产品中都有“三同”的约定)。重疾的产生本来就是概率性问题,用上“三同条款”限制的理赔更是概率性问题。在同种条件下,肯定优先选择没有三同条款的重疾产品,但其保费也会同比上升。

所以,“三同”条款是一个购买重疾产品的一个参考指标,而非决定性因素



03
“三同”条款的目的


首先带大家来了解下保险产品设计要素中的给付成本是怎么来约定的:


给 付 成 本

给付成本,是一个产品的所有给付的价值。当单个寿险产品可能提供许多种给付,产品的财务设计必须估计所有这些给付在产品整个寿命期内的成本。



通过,上述的公式我们不难看出,重疾险条款由于添加了“三同”限制,可以减少可能的给付责任总额,从而使保单的给付成本降低。对于投保人而方,直观的感受就是保单便宜。反之,重疾险条款中没有三同限制,则保费较前者会贵一些,原因为是可能的给付责任总额,没有减少甚至有可能增加。


“三同”条款的目的


1
内部作用—防风险

对于保险公司内部,三同条款降低了赔付压力,防范了极端的赔付风险。若因同一原因或事故而进行两次或多次赔付,那么保险公司的赔付概率会大大上升,赔付成本也会无限拔高。最终,将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2
外部作用—促销售

降低了保费成本,让部分重疾险的保费更亲民;同时也允许投保人投保更高的保额,满足投保人的需求。最终,增加了保单成交的可能性。




04
怎么降低“三同”的影响


“三同”条款并不是所谓的“坑”,它更像是基于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与市场营销的制衡点。作为消费者在选择保障时与其纠结三同的问题,更应该将保额做足,因为单次重疾的发生概率远比两次重疾且有关联性的情况,高的多的多!以下就分享三种将“三同”影响降低的方法。


01
保额做足

目前市场上,一部分重疾险都附带有保额升级的功能,在保额做足的情况下,这类重疾险可以获得更高的赔付。


02
产品搭配

任何一款重疾产品没有十全十美,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或不足。选择几款产品的搭配,可以获得更为全面的保障,同时性价比也会更高。


03
特疾附加

现在大部分的重疾均有恶性肿瘤类和心脑血管疾病责任可供选择。建议可以选择,因为这两类重疾是我国最高发的疾病之一,且平均治疗费用较高。在有三同条款的情况下,假如因为其他疾病原因导致它们的出现,那便无法获得赔偿,此前单次重疾赔付的保险金就不一定够用。附加之后,这两类重疾就不会受此限制了。


05
真实案例分享


2021年的1月初,法律文书网发表一个判决案例:

原告任某,由临沂市人民医院确诊为白血病,自发病后一直在临沂市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并于2019年10月进行了骨髓移植手术。

因任某投保的重疾险支持重疾多次赔付,所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两次理赔款共计130200元。

但保险公司以三同条款为由,拒绝赔偿(还有其它拒赔原因,不细讲了),一审中,法院的判罚决定是:

简单讲,就是法院支持了保险合同中的“三同条款”约定,因此保险公司只赔一次:62000元。(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三同条款外,两次理赔没过间隔期也是重要原因)

所以,这个案例也在告诉我们:三同条款不是摆设,我们不要视而不见。


写在最后


“三同”条款设计的初衷,并不是为了限制消费者,降低理赔概率,而是为了避免个案极端赔付的风险,从而在产品定价时尽量压低所有投保人的整体费率。

“三同”条款可以说是多次赔付型重疾险中一个不成文的标准,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会在多次赔付型产品中加上。

而没有“三同”条款,就会成为一个亮点与特色,从而提升产品本身的竞争力;

如果既没有三同条款,又可以不分组赔付,则属于重疾险中的顶尖配置。但相应的,保险公司也要承担更高的赔付风险,产品价格也呈梯度上升。

所以,没有“三同”条款的产品固然优质,但也只是多次赔付重疾险中的一个评价角度,真正选择时还是要结合其他责任综合考虑。

最重要的,还是要综合产品的主要的保障责任,看是否适合自己。


今日金句




没有最好和最完美的保险产品,只有最合适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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